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
执法主体
临沂市教育局
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行政处罚的种类
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具体法定罚则
(依据位阶从高到低依次排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违法行为档次
具体违法情形
处罚裁量标准
一般
未将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情节严重,违法所得较大
责令停止招生、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影响
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幼儿园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
《幼儿园管理条例》
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三)幼儿园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
讲授小学内容,损害幼儿身心健康
限期整顿
以小学教学模式教学,损害幼儿身心健康
停止招生
以小学教学模式教学,,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经过行政处罚仍不改正
停止办园
幼儿园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二)幼儿园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
园舍、设施不符合标准
园舍、设施不符合标准,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
因园舍、设施不符合标准,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幼儿园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一)幼儿园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
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
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损害幼儿身心健康
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违反法定程序颁发证书
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证书持有人达不到相应的学业水平
宣布证书无效,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非法颁发证书较多,违法所得数额较大
宣布证书无效,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一定社会影响
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人数众多,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
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民办学校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六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严重影响教育教学质量
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损害学生身心健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
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
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
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
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严重损害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民办学校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八项: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
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严重影响教育教学
恶意终止办学,教学不能继续进行
民办学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七项: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严重侵害相关人员合法权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责令停止招生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严重侵害相关人员合法权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民办学校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六项: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严重侵害相关人员合法权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严重侵害相关人员合法权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民办学校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
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数量较多
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数额较大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民办学校擅自改变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擅自改变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擅自改变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严重损害相关人员合法权益
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擅自改变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严重损害相关人员合法权益,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擅自分立、合并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擅自分立、合并,严重影响教育教学质量
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擅自分立、合并,严重影响教育教学质量,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上一条: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 下一条: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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