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营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良好环境,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近日,郯城县教育体育局党委出台了《郯城县教育体育局关于对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违纪舞弊考生及教干教师的处理意见》,对普通高中学业水平中可能出现的考试违纪舞弊行为进行重点防治。
意见指出,对违纪舞弊考生所在班级班主任、年级主任、相关教干,在监考过程中,因失职而造成考生有替考作弊行为的监考教师,取消其当年度的评先树优和职称评聘资格。对替考、被替考考生所在班级的班主任和年级主任,取消其当年度的评先树优和职称评聘资格。对替考、被替考考生所在学校的校长和分管教干,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取消其当年度的评先树优和职称评聘资格。对于因失职造成考生违纪舞弊情节重、影响坏的教干及监考教师,县教体局将根据情节轻重启动问责程序,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于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教干教师,县教体局将建议县纪检、监察部门查清事实,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对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替考、被替考考生所在学校及监考教师所在学校,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学校当年度的评先树优和教育教学工作先进单位评选资格,并核减当年度先进个人指标分配,相关学校在教学视导中每人次扣3分,年终督导中每人次扣5分。情节重、影响坏的将加重处罚力度。
对违纪舞弊考生,将依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以上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侯国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