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教育和体育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局直属各学校、幼儿园: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市政府《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临政字〔2020〕70号),我局编制了《临沂市教育局证明事项实施清单(试行)》,现予以公布。
我局将根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立改废情况和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变更情况,及时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附件:临沂市教育局证明事项实施清单(试行)
临沂市教育局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临沂市教育局证明事项实施清单(试行)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及编码 |
设定依据 |
开具单位 |
办事指南 |
备注 |
1 |
身份证 |
1.对自考合格课程转移的确认3700000705012000 2.学生申诉处理3700001005030000 3.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3700002005014000 |
1.国务院颁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年3月3日公布,国发[1988]15号)第五章 考籍管理第二十四条:应考者因户口迁移或工作变动需要转地区或转专业参加考试的,按考籍管理办法办理有关手续。 教育部考试中心《关于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电子转考工作的通知》(教试中心函〔2015〕71号)、《关于做好2016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际转考工作的通知》(教试中心函〔2015〕156号)及《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际转考工作实施细则(试行)》(鲁招考[2016]10号) 2.《教育法》(1995年3月通过,2015年12月修正)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第六十二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简化全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手续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49号):“省内院校毕业生在外省落实用人单位的,完成就业情况网上登记后,本人持身份证、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盖章的省外就业协议书或接收函,到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调整手续。”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期废止,另根据《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实行电子报到证简化就业报到手续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247号)“2019年以前签发的纸质报到证仍按原规定办理” |
公安机关 |
无需开具证明,持本人身份证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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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 |
校车使用许可3700000105033000 |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十四条: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2.《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5号)第二十四条:校车服务提供者或者学校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校车使用申请表;(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三)机动车登记证书;(四)机动车行驶证;(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六)签注准许驾驶校车的机动车驾驶证及驾驶人身份证明;(七)校车运行方案,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等内容;(八)校车安全管理制度;(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证明。 |
交通运输部门 |
无需开具证明,持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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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
校车使用许可3700000105033000 |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十四条: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2.《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5号)第二十四条:校车服务提供者或者学校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
公安机关 |
无需开具证明,持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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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机动车行驶证 |
校车使用许可3700000105033000 |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十四条: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2.《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5号)第二十四条:校车服务提供者或者学校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四)机动车行驶证;……。 |
公安机关 |
无需开具证明,持机动车行驶证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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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校车使用许可3700000105033000 |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十四条: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2.《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5号)第二十四条:校车服务提供者或者学校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公安机关 |
无需开具证明,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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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签注准许驾驶校车的机动驾驶证及驾驶人身份证明 |
校车使用许可3700000105033000 |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十四条: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2.《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5号)第二十四条:校车服务提供者或者学校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六)签注准许驾驶校车的机动车驾驶证及驾驶人身份证明;……。 |
公安机关 |
无需开具证明,持签注准许驾驶校车的机动驾驶证及驾驶人身份证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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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证明 |
校车使用许可3700000105033000 |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十四条: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2.《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5号)第二十四条:校车服务提供者或者学校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证明。 |
保险部门 |
无需开具证明,持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证明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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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准考证 |
对自考合格课程转移的确认3700000705012000 |
国务院颁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年3月3日公布,国发[1988]15号)第五章考籍管理第二十四条:应考者因户口迁移或工作变动需要转地区或转专业参加考试的,按考籍管理办法办理有关手续。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第五章转考第十六条转出手续:考生已取得一门以上课程合格成绩,持身份证、准考证、《课程合格证》到地级考办办理转出手续,另根据《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际转考工作实施细则(试行)》(鲁招考[2016]10号)中第四条转出具体要求:“考生办理省际转考时,须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山东省准考证和转入省准考证,到考籍所在市招考办办理转出手续。” |
考籍所在省、市招生考试机构 |
无需开具证明,持准考证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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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毕业证书 |
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3700002005014000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简化全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手续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49号):“省内院校毕业生在外省落实用人单位的,完成就业情况网上登记后,本人持身份证、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盖章的省外就业协议书或接收函,到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调整手续。”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期废止,另根据《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实行电子报到证简化就业报到手续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247号)“2019年以前签发的纸质报到证仍按原规定办理” |
毕业学校 |
无需开具证明,持本人毕业证书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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