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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三十年教龄荣誉证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年08月15日  浏览次数:

各县区教体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表彰和鼓励教师忠于人民教育事业,树立教师的光荣感和责任感,根据山东省教育厅鲁教人字〔2005〕21号文件精神,现将2014度办证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荣誉证书》发放的范围和对象

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和教研室、电教馆、少年宫等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三十年(实行提高中小学教师退休待遇的学校、单位),并能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规定的各项义务的教师和教育干部,均可申请办理《教师荣誉证书》。

二、《荣誉证书》办理程序

1、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核本县区符合条件的老师,统计汇总后上报市教育局;市直有关学校主管部门将本单位符合条件老师的档案报送市教育局核定。

2、请各县区教体局、市直有关学校于2014年9月10日前将《从事教育工作满三十年获< 教师荣誉证书>人员登记表》(A4纸张打印)一式两份报市教育局人事科。

根据省教育厅要求,全市统一办理三十年教龄荣誉证书,原来办理了二十五年荣誉证书的女教师不再重新办理。

联系人:李珂电话:8317064

附:从事教育工作满三十年获《教师荣誉证书》人员登记表

临沂市教育局人事科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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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条:关于召开全市校方责任保险工作会议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转发《山东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 “教育因你而美”——庆祝第30个教师节 全国书画大赛征稿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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