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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临沂市校外培训机构类别鉴定和校外培训材料管理专家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年11月18日  浏览次数:


各县区“双减”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市“双减”工作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市教育科学研究与发展中心,市教育局直属各学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40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1〕6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学科类和非学科类范围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1〕3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组建临沂市校外培训机构类别鉴定和校外培训材料管理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级专家委员会)。现就推荐市级专家委员会成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级专家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一)指导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县区专家委员会按照国家课程方案、课程标准等对学科类和非学科类范围进行审核把关。

(二)指导县区专家委员会开展校外培训材料(指经审核登记的校外培训机构自主编写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学习材料)审核工作,协助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对全市范围内校外培训机构课程及校外培训材料进行抽查、巡查。

(三)协助市“双减”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对培训材料的思想性、科学性和适宜性进行把关,确保正确育人方向。

(四)发现培训材料出现违规情况的,告知有关行政部门督促培训机构限期整改。

二、推荐条件和范围

(一)推荐条件

1.政治素质过硬。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能够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心教育事业,品德高尚,廉洁自律,作风正派公正。

2.业务能力突出。长期从事相关专业教学科研、管理工作或相关领域法律研究工作,熟悉中小学管理及国家“双减”等相关政策,学术造诣高,组织协调能力强,工作成绩突出,在国家、省、市相关领域有较高知名度。

3.年龄和健康状况适宜。推荐人选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50周岁,身体健康,有精力和时间承担相关工作。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资格,从事相关业务3年以上。个别资深专家或多次参加国家、省、市专业活动并取得优秀成绩的不受此限。

(二)推荐范围

市、县两级“双减”工作协调机制成员单位负责此项工作的工作人员;市、县两级宣传、教育、科技、公安、人社、文旅、市场监管、体育和行政审批等部门负责此项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市内各级各类学校、教研部门的学科专家、课程专家、教研专家、一线教师和学校管理人员;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行业资格证书的法律专家。

三、推荐办法和程序

市级专家委员会成员,由市“双减”工作协调机制成员单位从符合条件的专家中推荐,不受理个人申请。各县区推荐人选报上级单位统一遴选推荐。

(一)单位推荐。凡符合条件的专家,可填报《临沂市校外培训机构类别鉴定和培训材料管理专家委员会成员推荐表》(附件1)并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申请人所在单位严格按照资格条件对申报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对材料真实性把关。

(二)市级遴选。市“双减”工作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对县区单位和本单位提出申请且符合条件的专家进行初审,按照《临沂市校外培训机构类别鉴定和培训材料管理专家委员会名额分配表》(附件3)分配的名额,组织遴选,择优向市“双减”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推荐专家名单,填报《临沂市校外培训机构类别鉴定和培训材料管理专家委员会成员推荐汇总表》(附件2)。

(三)复核公示。市“双减”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将对各部门推荐的入选专家资格进行复核,经审查合格并且公示无异议的,入选临沂市校外培训机构类别鉴定和培训材料管理专家委员会,根据工作职责和任务开展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各推荐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人选推荐工作,对推荐人选政治立场、业务能力、专业水平、师德师风、学术诚信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查和严格把关。

(二)市“双减”工作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所推荐的专家委员会成员推荐表(附件1)和汇总表(附件2)要于12月25日前,报送至市“双减”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地址:北城新区蒙河路与上海路交汇处临沂市教育局1412室)。纸质版一式两份,加盖公章;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联系人:王成良,电子邮箱:15563227158@126.com,联系电话:15563227158。

(三)各县区要参照市级校外培训机构类别鉴定和培训材料管理专家委员会人员构成和工作职责,尽快组建县区级专家委员会,并积极主动开展相关工作。

附件:1.临沂市校外培训机构类别鉴定和培训材料管理专家委员会成员推荐表

          2.临沂市校外培训机构类别鉴定和培训材料管理专家委员会成员推荐汇总表

          3.临沂市校外培训机构类别鉴定和培训材料管理专家委员会名额分配表

临沂市“双减”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

(市教育局代章)

2021年11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上一条:关于2022年全市普通中小学假期安排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做好2021年度中职学校、中小学和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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