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街道办事处、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所属单位是否在补偿范围内?
答:以上单位均为市(县)级政府的派出机构,与乡镇政府性质不同,不属于本办法中基层单位范畴,不在补偿范围内。
2.乡镇派出所、法庭、工商所、司法所等是否在补偿范围内?
答:乡镇派出所、法庭、工商所、司法所等,为垂直管理单位,不属于本办法中基层单位范畴,不在补偿范围内。
3.实行乡镇机构改革后的地区,机构名称发生变化,如何界定补偿范围?
答:实行乡镇机构改革后的地区,机构进行了整合,机构名称与本办法中列举的名称不同,只要机构性质未产生变化,仍属于乡镇政府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依然在补偿范围内。
4.大学生村官是否在补偿范围内?
答:在乡镇政府下辖的行政村服务的大学生村官在补偿范围内。
5.“三支一扶”是否在补偿范围内?
答:省、市两级“三支一扶”均在补偿范围内。
6.财政困难县如何界定?
答:本办法财政困难县是指高校毕业生就业上年进入省级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补助范围的县(市、区)。以就业上年这一时点为依据,如果第二年后不再属于贫困县,也依然在补偿范围内。
7.高校毕业生就业单位由乡镇政府改为街道办事处的情况如何处理?
答:以毕业生就业开始年月为结点,如果在此时间之前改为街道办事处则不再范围内,在此时间之后改为街道办事处的在范围内。
8.在编不在岗的毕业生是否可以申报补偿?
答:毕业生服务3年期内必须实际在岗,因借调、升学等原因导致在编不在岗的人员不可申报。
9.在3年服务期内跨县调动的,如何界定调动后的县是否在补偿范围?
答:在3年服务期内,工作发生跨县调动的,也以再次就业所在县上年是否为贫困县界定。
10. 在3年服务期内,跨县调动的毕业生通过哪里申报补偿?配套资金由哪里承担?
答:通过就业满3年时的所在县资助部门申报,由就业满3年时的所在县财政部门承担配套资金。
11. 应届毕业生是怎样界定的?
答:本办法中应届毕业生指毕业当年12月31日前就业的,毕业当年12月31日后就业的视为非应届毕业生。对于1.5、2.5等非整年学制的毕业生,于每年12月份毕业,可以将其视为2、3年等整年学制,于第二年12月31日就业即可。
12.对于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等活动的毕业生,服务期满重新发放派遣证的,可以将其作为应届毕业生对待吗?
答: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