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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临沂市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实施方案》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1年05月20日  浏览次数: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2021年市<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任务分解方案》要求,为更好地满足广大青少年学生和人民群众就近便利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需求,切实做好中小学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市教育局起草了《临沂市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临沂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处邮箱:lysjyj_jjk@ly.shandong.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临沂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地址: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苑社区上海路与蒙河路交汇临沂市教育局806室,邮编:276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建议”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6月1日。


临沂市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

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2021年市<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任务分解方案》要求,更好地满足广大青少年学生和人民群众就近便利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需求,切实做好中小学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扩大公共服务资源供给,充分发挥学校体育资源对社区的服务功能,在确保学生安全活动,保障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符合学校工作实际的前提下,推动有条件的中小学体育场地设施,在非工作日或非工作时间段向社会公众开放,推动全民健身活动深入开展。

二、工作目标

基本建立管理规范、监督有力、评价科学的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开放制度体系。形成政府、部门、学校和社会力量相互衔接的开放工作推进机制。符合开放条件的公办中小学校体育场地设施逐步有序开放。

三、开放原则

(一)坚持统筹推进。为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进一步强化部门间协同,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对外开放工作以教育部门为主导,学校为主体,市体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多方参与,充分发挥公共体育资源效益。

(二)坚持有序推进。针对各县区、各学校的实际情况,充分研判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对外开放条件,逐批分段推动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有序开放。

(三)坚持安全为重。学校体育场地设施要在优先保证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确保学校日常活动安全的前提下,优先向青少年学生和社会组织开放,加强安全管理,明确安全职责,确保校园安全。

(四)坚持公益服务。具备对外开放条件的学校,尤其是位于城市中心区域和周边市民居住密集的学校,原则上要对外开放体育场地设施,在确保学校体育场地设施正常维修维护的前提下,实行免费或低收费。

四、开放安排

(一)开放范围。公办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除外)用于体育活动的室外场地设施,如操场、球场、田径场跑道等要先行开放,支持符合开放条件的室内场馆设施对外开放。鼓励民办学校向社会开放体育场地设施。

(二)开放条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中小学校要积极推进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

1.学校体育场地设施与学校教学区域有完备的物理隔离措施,对外开放区域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2.学校体育场地设施需具有相应的监控设备、良好的场地灯光照明条件,完善的安全管理办法,以及具备应对突发情况的处置能力。

3.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有明显的体育器械使用方法指示牌和安全警示标识。

4.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在保证学校教育教学,训练竞赛组织,课外活动开展的前提下,有对外开放的空间和时间的容量。

5.学校鼓励引导利用中小学校体育场地设施进行锻炼的社会公众自主办理人身意外伤害险,严格落实省、市常态化疫情防控各项措施和要求。

(三)开放对象。原则上为学校片区内学生、家长以及学校周边社区居民和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组织应提前进行预约,与学校商定具体事宜。学校还要根据体育场馆面积、适用范围和开放服务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开放对象范围和容量。具体开放对象、准入条件、开放容量等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告。

(四)开放时间。各县区、各学校要根据实际情况,在充分考虑周边社区居民体育锻炼需求的前提下,制定适合本地区、本学校的场地设施对外开放时间表,开放时间要遵循以下原则:

1.工作日期间。中小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时间要与当地居民的工作时间、学习时间适当错开,原则上早开放结束时间不晚于7点,晚开放结束时间不早于21点,每周至少开放3-4天,每天不少于2个小时。寄宿制学校周内工作日不开放。

2.节假日期间。中小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在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寒暑假期间要适当开放,原则上早开放开始时间不晚于6点,晚开放结束时间不早于21点,每天不少于8小时。普通高中、寄宿制学校在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寒暑假实行预约开放。

3.临时活动期间。学校组织临时性教育教学活动或实施影响体育场地设施开放其它活动期间,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可暂停对外开放,并及时在学校门口及所在社区告示栏预先告知,提前向社会公示原因和期限。

(五)开放要求

1.中小学校室外场地设施原则上免费向社会开放;室内体育场地设施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可向社会低收费开放,对青少年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等原则上实行免费;开放场馆学校所收取的费用,要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进行规范管理,主要用于补贴设施运营等。

2.社区居民需持有效身份证件或居住证明、学生凭学生证进出免费开放的中小学校体育场地设施锻炼。单位、社会团体需要集体前往学校参加健身或比赛,须经学校同意,在约定时间内开展活动。

3.开放体育场馆的学校应在学校门口公布场馆开放时段、区域、项目、容量、收费标准、管理须知、学校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并报县区教育部门备案。同时,在显著位置设置永久性告示牌,便于公众知晓,接受社会监督。

4.明确告知参与锻炼的居民,在使用学校体育场地设施时,应当自觉遵守开放场地管理以及设施、设备使用的各项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扰乱管理秩序或者影响周边群众正常生活。严禁携带宠物和危险物品等进入校园,严禁开展易对锻炼人员产生干扰和意外伤害的活动。

五、责任分工

教育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各学校做好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积极争取财政支持,保障体育场地设施开放;负责分批遴选确定开放学校并公告名单;定期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开放情况督导检查。

公安部门:指导、检查开放学校的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及时出警、依法处置开放学校发生的违法犯罪案件。

财政部门:对向公众开放体育场地设施的中小学提供经费保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对学校体育场地的规划建设进行指导和政策支持。

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对开放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对辖区内日常传染病防控形势进行分析研判,指导学校按照各级疫情防控常态化最新要求制定措施并监督落实,指导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督促辖区内各学校广泛开展新时代校园爱国卫生运动。

体育部门:履行全民健身工作职责,把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纳入体育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力度,指导群众到开放学校开展健身活动,提高群众科学健身水平。统筹体育发展资金、体育彩票公益金,支持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

开放学校:成立体育场地设施开放工作管理小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制定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预案,引导社区居民有序参加体育健身活动,并办理场地责任保险;确定本校具体开放区域,向上级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做好开放区域的隔离划分,配置相应的门禁、监控、灯光、卫生等设施;公示开放体育场地设施的使用、安全和卫生管理制度,在体育设施周边显著位置设置已开放体育器械使用方法指示牌和安全警示标识,张贴安全须知和疫情防控提示牌;提升学校安防水平,及时核验来校健身群众,严防恐怖、暴力、精神障碍等重点人员、危险物品进入学校;落实管理人员,公告联系方式,指定专人定期对场地设施进行检查、保养,并做好场地环境卫生和体育设施消毒消杀等;如遇考试、重大活动、场地维护、重大传染病疫情等不能开放时,提前发出公告。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将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纳入教育、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建立中小学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工作组织协调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明确目标任务,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安全有序推进中小学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工作。

(二)突出示范引领。各县区、各开放学校要积极总结经验,建立健全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管理制度,通过典型示范引领,带动具备条件的学校积极开放,提升开放水平,提高社会效益。

(三)做好应急保障。各县区要加强部门间工作协调,完善中小学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工作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相关纠纷和突发事件,确保校园安全稳定。

(四)强化宣传督导。各县区要加强对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宣传引导,明确权利和义务,引导社会公众自觉爱护公共设施,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各级教育和体育部门要不定期对开放学校进行督查,定期对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开放情况进行考核评价,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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