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二、办理依据
(一)《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66号);
(二)《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各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办理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三)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四)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五)经有权部门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六)当年没有获得其他助学贷款。
五、申请材料
(一)首次贷款学生:
1.借款学生与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户口簿原件;
4.借款学生本人签字的《申请表》原件1份。
(二)续贷学生:
1.办理人本人身份证原件。
2.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签字的《申请表》原件1份。
六、基本流程
(一)初次申请办理流程
1.学生在线系统服务网址为www.csls.cdb.com.cn。登录系统后,完成注册并填写个人及共同借款人基本信息,提出贷款申请,导出并打印《申请表》;
2.通过高中预申请的同学无需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未通过高中预申请的同学,需要先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需持申请表前往应届毕业高中学校或者村委会(居委会)或者镇街民政部门中的任一部门,由其在申请表上出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意见并加盖公章),再前往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申贷手续;
3.借款学生与共同借款人持相关材料同时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签订贷款合同;
4.借款学生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的《受理证明》前往高校报到,并请高校老师于当年10月10日前录入电子回执。
5.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10月15日前汇总提交贷款学生信息到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6.国家开发银行审批后于11月中旬发放贷款。欠交学费和住宿费由银行直接划拨到高校,剩余部分留存学生支付宝。
(二)续贷办理流程
1.学生登陆在线服务系统更新个人及共同借款人相关信息,提出续贷申请,按提示填写续贷声明,再导出打印《申请表》(续贷学生无需资格审查,申请表不需相关部门盖章);
2.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双方或一方持相关材料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签订贷款合同;
3.借款学生持《受理证明》前往高校报到,并请高校老师于当年10月10日前录入电子回执。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根据国家开发银行确定的受理日期办理,一般为每年8月1日—9月10日集中受理。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各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电话咨询:0539-8329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