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教督〔2013〕6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根据国家教育督导团要求和我省实际情况,现将《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申报表》表II《小学、初中办学基本标准达标情况》的督导评估有关指标及量化评估标准调整说明如下:
一、表Ⅱ-1/2(见附件1)列出了义务教育学校的主要评估指标,由原来的8项调整为10项,分别是生均校舍建筑面积、运动场地、多媒体设备数量、学生用计算机台数、专任教师师机比、生均图书册数、师生比、专任教师学历、实验室数量、音体美器材种类。
二、主要评估指标的省级评估标准为:
(一)生均校舍建筑面积:农村初中6平方米,农村小学5平方米;城区初中5.1平方米,城区小学4.2平方米。
(二)运动场地:环形跑道初中200米,小学150米。
(三)多媒体设备数量:等同于学校班级数,即每个班配备一套。
(四)学生用计算机台数:等同于最大班额。
(五)专任教师师机比:1:1。
(六)生均图书册数:初中32册,小学24册。
(七)师生比:初中1:13.5,小学1:19。
(八)专任教师学历:小学教师中师及以上学历,初中教师大专及以上学历。
(九)实验室数量:小学科学实验室1个,初中理化生实验室各1个。
(十)音体美器材种类:小学60种,初中61种(见附件2)。每类器材应配备数量按照《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执行。
三、表Ⅱ-2中“该校综合评估是否达标”列,达标的填“1”,不达标的不填。10项指标中,有8项及以上达到省级评估标准,该校可视为达标。如存在1所及以上学校不达标,则取消全县申报“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资格。
四、表Ⅱ-2中如某学校的某项指标值不达标,请将该指标值所在格,用深色背景做标志。
五、表Ⅱ-1/2小学包括普通小学、一贯制学校的小学部,初中包括独立初中、一贯制学校的初中部、完全中学的初中部。每所一贯制学校的小学部单独一行填写。每所一贯制学校和每所完全中学的初中部单独一行填写。
六、表Ⅱ-1/2小学和初中均不包括民办(私立)学校,不包括省(市)直属、高校附属、企业办学等各类办学主体非本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学校;不包括小学教学点。
附件:1.表Ⅱ—1/2小学、初中办学基本标准达标情况
2.音体美器材配备主要种类
山东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2013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