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有关指标及量化评估标准调整说明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年12月19日  浏览次数:

鲁教督〔2013〕6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根据国家教育督导团要求和我省实际情况,现将《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申报表》表II《小学、初中办学基本标准达标情况》的督导评估有关指标及量化评估标准调整说明如下:

一、表Ⅱ-1/2(见附件1)列出了义务教育学校的主要评估指标,由原来的8项调整为10项,分别是生均校舍建筑面积、运动场地、多媒体设备数量、学生用计算机台数、专任教师师机比、生均图书册数、师生比、专任教师学历、实验室数量、音体美器材种类。

二、主要评估指标的省级评估标准为:

(一)生均校舍建筑面积:农村初中6平方米,农村小学5平方米;城区初中5.1平方米,城区小学4.2平方米。

(二)运动场地:环形跑道初中200米,小学150米。

(三)多媒体设备数量:等同于学校班级数,即每个班配备一套。

(四)学生用计算机台数:等同于最大班额。

(五)专任教师师机比:1:1。

(六)生均图书册数:初中32册,小学24册。

(七)师生比:初中1:13.5,小学1:19。

(八)专任教师学历:小学教师中师及以上学历,初中教师大专及以上学历。

(九)实验室数量:小学科学实验室1个,初中理化生实验室各1个。

(十)音体美器材种类:小学60种,初中61种(见附件2)。每类器材应配备数量按照《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执行。

三、表Ⅱ-2中“该校综合评估是否达标”列,达标的填“1”,不达标的不填。10项指标中,有8项及以上达到省级评估标准,该校可视为达标。如存在1所及以上学校不达标,则取消全县申报“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资格。

四、表Ⅱ-2中如某学校的某项指标值不达标,请将该指标值所在格,用深色背景做标志。

五、表Ⅱ-1/2小学包括普通小学、一贯制学校的小学部,初中包括独立初中、一贯制学校的初中部、完全中学的初中部。每所一贯制学校的小学部单独一行填写。每所一贯制学校和每所完全中学的初中部单独一行填写。

六、表Ⅱ-1/2小学和初中均不包括民办(私立)学校,不包括省(市)直属、高校附属、企业办学等各类办学主体非本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学校;不包括小学教学点。

附件:1.表Ⅱ—1/2小学、初中办学基本标准达标情况

2.音体美器材配备主要种类

山东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2013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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