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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4年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年11月14日  浏览次数:

各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近日,山东省财政厅、教育厅出台了《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办法》(鲁财教〔2014〕37号),山东省教育厅下发了《关于做好2014年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报工作的通知》(鲁教财函〔2014〕16号),请认真贯彻执行,现就做好2014年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报工作,提出以下几点注意事项:

一、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充分利用网站、广播、电视等媒体对这项政策进行宣传,让每个工作岗位上的人员都了解这项政策,让符合政策的人员都能按时上报,切实将上级有关资助政策落到实处。

二、工作区域界定

(一)财政困难县界定

2008年:九县; 2009、2010:九县和河东区;

2011、2012:九县;

除此以外的其他区,不属财政困难县区,不需统计上报。

(二)乡镇界定

该政策适用于财政困难县的乡镇政府,不适用街道办事处、派出机构和乡镇级开发区的机关、及企事业单位。

三、申请人员条件

各县区严格执行文件政策的同时,注意以下几点:

1、2009年(含)以后毕业;

2、应届毕业生(毕业当年12月31日前就业);

3、连续服务三年(期间可以变换工作岗位,但必须在政策服务范围内);

4、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不享受补偿政策。

四、报送时间

今年毕业生申请时间截止到11月30日,各县区教育部门12月10日前上报有关信息及材料。

201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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