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不断提高学校财务工作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规范财务行为,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实现财务管理“可查、可控、可追溯、可评估”的管理目标,保障全市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市财政局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校。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依法组织收入,统筹使用各项资金,保障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资金需求;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加强经济核算和财务资产状况分析,保障资金支出合法合规;加强对结转结余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资金支出标准,实施对单位经济活动的指导、监督和控制,防范财务风险,预防腐败。
第四条 财务工作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业务主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接受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财务室人员配备管理
第一条 财务室科室职责
(一)依照《会计法》行使会计机构职责,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财务规则等会计法规、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二)依法建立健全会计集中核算机构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积极调度资金为单位各科室服务。
(三)协调、指导科室编报预算。依法审核各项原始凭证及支出标准,依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及时准确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记录和反映会计事项。
(四)负责学校预算内外资金的统一管理和会计业务的集中记账、核算,负责实施监督各科室的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和经费支出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搞好与国库集中支付的衔接。
第二条 财务人员业务要求
(一)财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二)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认真履行财务人员职责,坚持原则,对弄虚作假,违反财经纪律和会计制度的行为进行抵制。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报销,对填制不完整、印章不清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
(三)认真钻研财会业务,做到账目清楚,分类明确,结账及时;认真编制各种会计报表,撰写财务分析,做到内容真实完整,数字准确,报送及时。
(四)办理会计事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认真按照会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五)熟悉本单位的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服务。
(六)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物价、监察部门搞好财务检查和审计,积极主动的当好领导的参谋,充分挖掘资金来源,开展增收节支,为领导决策提供有力依据。
第三条财务人员的权限
(一)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分管领导、校长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二)财务会计人员对违犯《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三)财务会计机构、财务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分管领导、校长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犯《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行为,有权检举。
第四条 财务室与其他科室的关系
(一)向其他科室宣传国家的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厉行节约,充分发挥资金的效益。
(二)帮助各科室建立健全各种辅助账,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各科室账务处理情况,提出改进意见。
(三)会同其他科室组织全校资产的定期清查和盘点工作,及时组织核算,编制盘点报告,查清发生盈亏的原因,搞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四)听取各科室对校财务工作的意见,及时解决财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改进财务工作。
第五条校财务室和会计人员在做好日常工作的基础上,要在校财务决策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六条校财务室实行定期轮岗制度,会计人员轮换工作岗位或者离职,应当按照规定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执行法定监交制度。
第三章 财务人员岗位职责
第一条校财务室设财务室主任岗位、会计主管岗位、审核岗位、出纳岗位、总账岗位、往来结算岗位、固定资产核算岗位、稽核岗位、会计档案管理岗位、会计电算化岗位等会计岗位,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岗位轮换。
第二条 财务室主任岗位职责
(一)负责制定和落实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在内控领导小组领导下做好年终考核和工作总结。
(二)负责组织管理学校财政预算收支,完成学校的财政收支计划任务。
(三)监督科室收支行为,审核各项资金拨款申请及支出报账。
(四)监督有关财税政策、财经纪律的贯彻执行的落实。
(五)完成本级财政部门和校党组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条 主管会计岗位职责
(一)负责预、决算的编制及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加强预算管理与监督,搞好预算收支平衡。
(二)合理调度各项资金,掌握财政收支进度,做到收入按政策,支出按进度,追加按程序,严把资金使用关。
(三)做好日常会计事项和财务室里工作,正确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做到账账相符、每月月末与开户行对账。
(四)做好与市财政局及各预算单位的结算工作,完整、真实地编报各类报表,编好年度决算。
(五)管理学校账户,按规定处理好国库业务。
第四条 出纳会计岗位职责
(一)负责工资的核算与发放。
(二)对收入的现金要当日送存银行,库存现金不能超过规定限额。
(三)不准用白条抵库,不准白条报销。
(四)要按规定支付现金,不准坐支、套支。
(五)支付现金要严格执行审批制度,每张票据必须有经手人,主管领导及财务室主任签字后方能报销。
(六)每月月末与会计认真对账,做好现金交接单。
(七)保管好现金支票等重要凭证,发生丢失等情况立即报开户行进行挂失处理,并形成书面材料原因及查找结果,且要对产生的后果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固定资产管理员岗位职责
(一)熟悉、掌握并贯彻执行有关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负责学校新购置资产的领用、缴销,严格按程序操作,及时录入规范的资产管理信息,建立和健全学校资产台帐。
(二)根据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和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定期对学校的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汇总造册,做到帐帐、帐卡、帐物相符,如不符,须对出现的盈亏、毁损查明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负责固定资产合理配置和新购资产的申请报告,对新购资产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各类资产管理做到分类科学,帐目分明,查询便利,所有固定资产做到编号唯一。
(五)加强资产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潮、防尘、防爆、防锈、防蛀、防盗等工作,确保资产的使用寿命和使用效率。
第四章 财务工作处理程序
第一条 会计科目使用
根据财政部颁发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并结合财政部有关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的规定和校具体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有关明细科目并进行明细核算。
第二条 会计凭证格式、账簿设置及会计报表
会计凭证格式、会计账簿设置、编制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
第三条 会计凭证审核要求
(一)审核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
1.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2.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并且符合财政、税务部门的规定;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财务章。
3.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4.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5.经批准的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6.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7.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二)审核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
1.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财务室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收款和付款记账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2.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当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
3.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4.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
5.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
6.如果在填制记账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
已经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可以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以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发现以前年度记账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
7.记账凭证填制完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在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格处划线注销。
第四条 会计凭证传递程序
(一)原始凭证传递程序:取得原始凭证后,由经办报销人填制支出报销单(购买材料物资的需要填制材料入库单;购买固定资产的,要填制固定资产入库单),然后由科室负责人签字、分管副校长签字、财务室审核,最后由校长签字、出纳报销。
(二)记账凭证传递程序:由编制凭证岗位会计填制记账凭证,交审核岗位会计审核签章,主管会计复核签章,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交出纳岗位会计、记账岗位会计记账,最后将记账完毕的记账凭证交档案岗位会计保管。
第五章 财务收支管理与审批制度
第一条 经费管理原则
(一)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凡是涉及学校开支的所有支出,一律纳入校财务室开支管理,由财务室统一办理各项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
(二)严格经费收支预算。认真编制科室预算和分月用款计划,确保工作需要。科室经费开支坚持厉行节约,预先申报的原则。
(三)坚持“量入为出、勤俭节约”原则。合理安排经费使用,做到办事有计划,花钱有预算,开支有标准,报销有审批。
第二条 收入管理
行政性收费要严格按照有关征收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征收,坚决杜绝协议收费、定额收费和擅自减免、缓缴费用。各项收入要严格按照财政局规定的缴款程序及时缴库,并将缴库凭证及收费收据及时交财务室记账,不得截留挪用、坐收坐支,不得设账外账和“小金库”。
第三条 支出管理
为节约支出,减少浪费,学校各项开支实行事前报批,报销单据由报销人经审核后报校长签批。
(一)学校各科室因工作需要申请经费开支时,必须填写事前支出审批单,一万元以下(含一万元)由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一万元以上由校长审批。报销时,事前支出审批单附后。
(二)费用发生后,要及时报销,原则上当月发生的费用当月报销,跨年度费用原则上不予报销。发票及各种报销原始凭证,应由经办人、科室负责人、分管副校长签字、财务室负责人、分管财务副校长审核,校长审批后予以支付。报销的各类票据必须填写齐全,内容真实、合法。
(三)因公出差人员伙食费补助、交通费、住宿费以及其他开支,按临沂齐鲁园小学文件执行。
(四)会议费、公务接待费用、培训费报销时必须附有事前审批单、来信来函及原始费用清单,由财务室审核后报分管副校长、校长审签,最后由财务室根据资金情况付款,会议费按临沂齐鲁园小学有关会议费文件执行,培训费按临沂齐鲁园小学有关培训费文件执行,公务接待按临沂齐鲁园小学有关公务接待文件执行。
(五)机动车辆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维修制度。结算时按正常报批程序,并附修理费明细表,由办公室、财务室审核后报送分管副校长审批,即时结算。机动车燃料费实行预付费购买制度。
(六)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办公用品购置管理制度。学校各个科室凡购买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服务、货物或工程的,均需于每月15日前统一向财务室报政府采购计划,由财务室统一到市财政局办理政府采购手续,经市财政局批准后方可购买。根据财政局批复需委托招标公司公开招标采购的,由使用科室提出具体详细的采购要求,并派相关专家参加公开招标采购活动。中标合同由使用科室审核并签字后签订,具体采购活动由财务室牵头协调组织。
(七)学校零星办公用品的购置,由各科室提出申请,经分管副校长批准后由总务处统一采购。
(八)各科室未申报采购计划或未经校领导批准自行采购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原则上不予报销。
第六章 银行账户管理
第一条银行账户管理
(一)银行开户信息有变化的,应及时与校领导沟通,由校财务室负责申请办理变更、备案手续。不得擅自开设、变更、注销银行账户。
(二)违反规定擅自开设、变更、撤销银行账户的,由财政部门及人民银行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条 支票管理
(一)现金支票的收款人必须是本学校,由出纳人员取款后支用。
(二)开具转账支票要有确定的金额、用途和收款单位,不可空缺。
(三)已经登记账务的支票因故未能支付需要更换时,必须由原经办人到财务室办理更换手续,财务室应及时办理变更后的账务处理。
(四)年末开出的支票已经付款暂无法报销的,经办人员应填写借款单,由财务室暂挂账。已经报销的支票年内不能出账的,财务室要将未出账金额暂挂账。
(五)支票、汇票等银行票据丢失或被盗的,应及时到开户银行办理挂失止付、到人民法院办理公示催告,依法确定票据的权利归属,避免单位财产损失。
(六)财务室在每月末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月银行对账工作,对账工作应由出纳以外的其他分管会计人员负责完成。
第七条 公务卡管理
公务卡的使用按照《临沂市预算单位公务卡改革实施意见》(临政办发〔2009〕84号)和临沂齐鲁园小学实施公务卡报销结算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在确保购买机票、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差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强制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基础上,日常维修(护)费、专用材料购置、印刷费支出和委托业务费支出方面原则上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或转账结算,不得使用现金结算。其他凡具备用卡条件的,均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七章 结算及核算管理
第一条 财务结算的纪律要求:
(一)任何单位、个人借用支票、现金及办理电汇业务,均应按规定及时办理财务结算。
(二)办理财务结算的报账凭证由经办人规范填写,一事一单,并经验收或证明人签字,本科室负责人签字审批后,办理报销手续。
(三)公务、业务活动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或转账结算,一般应在完成工作后即时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并全部归还借款。若遇特殊情况,经单位领导同意,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公务卡消费当月不能报销的需办理借款手续,财务室根据借款手续做好还款,科室应于次月内办完报销还款手续,未按时报销款的,财务人员不再办理该科室、单位的其他报销业务。
(四)纳入年度政府采购目录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需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规定的程序。
第二条各科室应当严格遵守《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财务室要加强出国(境)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各项费用的核算管理。校有关科室要各司其职,严格控制各项费用的支出规模。
第三条公用经费可视工作安排情况统筹使用,“三公”经费及会议、培训等费用需在单独核定的预算范围和限额标准内支用,项目经费需专款专用。
第四条财务室按照相关政府部门确定的时间和标准及时调整住房公积金、社保缴费、养老保险缴存基数,维护教职工利益。
第八章 票据管理
第一条 学校使用的票据包括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山东省非税收入票据、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税务发票等票据。
(一)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范围包括:
1.暂收款项。学校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学校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障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2.代收款项。由学校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学校收入的款项。
3.学校内部各科室之间、学校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学校收入的款项。
4.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
(二)社会团体会费收据仅限于社会团体会费的收取,不得用于收取主管科室拨款以及捐赠款、培训费、会务费、资料费及其他服务性收费。
(四)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只能专项用于收缴工会经费,不能用于资金往来活动、经营创收活动或用于从事其他收费行为。
(五)税务发票。学校在收取房租、物业管理费等应税收入时,一律使用税务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学校财务专用章。
第二条各种收费票据由财务室统一到市财政局领购,并负责保管或者委托收款科室保管。需要开具税务发票的收入项目,由收款单位配合财务室到税务机关办理。有接受捐赠等特殊需求的,由校财务室协助有关科室办理。
第九章 税收管理
第一条 个人所得税管理
(一)个人所得税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由财务室依法扣缴。
(二)学校发放给本校教职工的各项工资、津贴补贴,除《个人所得税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免税的项目外,一律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税目扣除个人所得税。
(三)发放给非本校教职工的专家咨询费、劳务费、讲课费、评审费等临时性劳务费用,经办科室应持税务部门代开的相关劳务费发票报销,财务室按照发票据实报销劳务费,不再另行代扣个税。
(四)省市级奖项配套的奖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税目代征个人所得税。
(五)符合《个人所得税法》及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个人所得税减征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税〔2013〕54号)的个人所得,依法免扣免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税务登记管理
学校应税务机关的要求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需事先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办理。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要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依法申报纳税。
第十章 内部牵制制度
第一条 内部牵制制度的原则
内部牵制制度是指凡涉及款项和财物收付、结算及登记的任何一项工作,必须由两人以上分工办理,以起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和相互核对作用的一种工作制度。其原则为机构分离、职务分离、钱账分离、账物分离。
第二条 组织分工
按照《会计法》对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工作需要进行分工,设置出纳员,记账员、审核员、实物管理员。
第三条出纳岗位限制
出纳人员负责现金和有价证券的经管,公务卡还款,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簿的登记工作。
第四条 其他岗位权限
(一)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二)经济业务事项、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记账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做到职权明确,程序规范,责任清楚,避免因职责不清相互扯皮、推诿,甚至越权行事,造成管理失控。
(三)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要实行职务分离。
(四)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应当相互制约。
第五条 内部牵制制度方法
(一)对票据数量的控制。
1.收款票据由财务室到市财政部门统一领购,并登记票据账。其他来源的发票和收据一律不准使用。
2.签发发票(收据)和收款的职能分离。
3.控制已使用票据的入账情况。
(1)每月月底将入账票据与存根核对一次,并填制票据销号单。
(2)对作废的票据应将其全部联数附在存根上。
(二)银行预留印鉴实行分别管理,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三)出纳员与制单、稽核、记账人员职责分离。出纳员不得兼任制单、稽核、记账等工作(只能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四)对财产、物资验收与领用的内部控制。
1.财产物资的入库单(验收单)一式三联。其中一联送财务室,作为付款和进行账务核算的依据。
2.对于比较贵重的财产物资,设专人保管,以防止错乱和丢失。
3.各项财产、物资发出时,填制的原始凭证,一式三联,其中一联交财务室作为账务核算的依据。
第六条 回避制度
学校财务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校领导成员的亲属不得担任校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和财务会计机构工作人员。校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亲属不得在校财务会计机构中工作。需要回避的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配偶血亲关系。
第十一章 会计稽核与会计监督
第一条会计稽核制度是控制会计核算质量的重要环节,稽核人员负责对所发生的各项会计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准确性进行全面稽核督查。主要任务是:
(一)审核经济业务或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手续是否完备,数字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
(二)审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手续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审核账证、账账、账表的相关数据是否相符。
(三)审核经济业务是否符合预算安排,是否存在超支或者无预算支出问题。
(四)稽核其他会计事项。
第二条 稽核人员对会计稽核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经济业务或财务收支应当及时采取切实措施加以制止和纠正。
财务室稽核人员对查出的重要问题要及时向财务室负责人汇报;重要情况由财务室负责人及时向分管财务副校长和校长汇报。
稽核人员对稽核过的会计凭证、账簿和会计报表及其他会计事项的合规合法性负责。
第三条 学校的财务稽核由校财务室指定财务人员承担。财务室负责人定期不定期审查记账凭证和会计账簿,对财务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校财务室对财务工作情况实行定期检查制度。每年年终决算前,财务室会同校审计科室对学校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每两年对学校的预算执行情况及财务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第四条各科室应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年度财务稽察,积极配合各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会计监督是对学校预算执行、财务收支活动、财产物资管理、专项资金和专用基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有效性和可靠性进行监督与检查。
第六条会计监督应坚持依法、严格、公正、及时、实效的原则。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做到日常监督与重点监督相结合、财务监督与审计监督相补充、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促进。
第七条财务室应当建立健全校内部会计监督制度,落实内控措施,完善财务制度建设。
第八条学校应选择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业务水平精、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财务人员应坚持按章办事,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高效、清廉的工作原则。
第九条 财务室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税务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按要求提供真实的财务会计资料。
第十条 对监督中发现的违规行为,财务室和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报销和付款。对不符合财务规定的要及时予以制止、纠正。日常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向单位领导和有关科室及时报告。
第十二章 财务分析与报告制度
第一条建立财务工作定期分析报告制度。财务室按月编制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对上月预算执行总体情况进行总结;重点项目实施时,由财务室定期编制重点项目预算执行进度情况报告。
第二条 年度财务决算的编制与报送流程管理。
(一)每年12月25日以后,财务室对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财政直接支付等各项指标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调账;次年1月5日前,完成全部对账及调账工作,进入报表编制阶段。
(二)次年1月上旬,完成全校系统年度财务决算的培训和编制及审核工作。
(三)次年1月中下旬完成校本级财务决算初稿的编制及财务决算情况报告。
(四)在规定上报时间前向校委会汇报年度财务决算情况,按照规定时间向市财政局报出决算。
第三条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编制执行情况:分析单位预算编制是否符合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是否量力而行地制定财务预算及工作计划,预算编制的依据是否正确可靠。在全年预算执行中,分析执行进度与预算计划进度是否相近,与以前各期相比,有无特殊变化原因。
(二)资产、负债构成及资金使用情况:分析单位资产构成是否合理,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是否得当,账、物是否相符等情况。有无资产流失现象,负债来源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负债水平是否合理及负债构成比例等。发现问题,及时反映,保证资产的合理、有效使用。
(三)收入、支出情况及经费自给水平:分析各项收入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执行了国家收费标准及收支两条线的执行情况。支出是否合理、合法,是否按进度执行。支出结构是否合理,有无违规现象。分析单位经费自给水平,评价收入能力和满足经常性支出的程度,分析经费自给率的变化情况及原因。
(四)定员定额情况:分析单位人员是否超编,人员经费占总支出的比例是否合理,能达到何种程度的经济效益。
(五)财务管理情况:分析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各项制度及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如何。分析财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改善的措施,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第四条 财务分析的基本要求
(一)财务分析所依据的数据、资料同校其他科室所提供的数据资料口径应当一致。
(二)财务分析数据与前几年数据口径一致,要有可比性。
(三)财务分析数据必须真实、可靠,内容实事求是,数字准确无误。
(四)提供的数据要与上级部门及领导所需资料有直接联系,以便有关部门了解财务状况及资金运用效益等情况。
(五)时间要求:及时提供分析数据,便于报表使用者及时掌握信息,抓住机遇,做出决策。
第五条财务分析方法,一般采用比较分析法、比率分析法、结构(比重)分析法等。
第六条 财务分析一般采用指标评价体系,主要包括: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等。
第七条 财务分析报告的编写要求
根据财务报表的真实数据,按照财务分析具体要求,结合财务工作及经济活动,本单位预算执行中偏差及财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文字性总结写成书面报告上报校领导。财务报告应依次编写页码,粘贴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并经单位领导、会计主管人员、制表人签名并盖章。连同财务报表一并报送有关领导审阅。
财务分析报告要对预算收入、支出增减与上年度的收支进行比较、与同类型的单位收支进行比较,作出最根本的原因分析。同时要对单位财务管理的状况、管理的有效性等做出正确评价。
第十三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一条 会计档案的内容
会计档案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各种账簿、会计报表、其他会计资料。
第二条 会计档案的管理
(一)会计档案的装订
1.档案成册的厚薄要一致。
2.档案的材料要按时间、序号排列好,不得颠倒,缺号。
3.装订时每本档案都要齐码,装订要紧。
4.每本记账凭证要加上封皮,封皮的大小要和本一样齐,不得长短、宽窄不一。
5.封面上要写明单位名称、凭证种类、起止日期、每月本数、本册是第几本,并盖章齐全。
(二)会计档案的移交:
1.移交前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一般移交都是以一个年度计算,从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
2.移交包括所有的会计档案,如记账凭证、账簿、报表、预决算等。
3.移交给档案科室要填写好会计档案移交表,对表中的每个栏次都要认真填写,核对准确,做到本与表、本与张数相符。
4.移交表要用规定的墨水填写,字迹要干净、工整。
5.移交时财务室和档案管理科室经办人都要签字、盖章,并由档案科室建立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6.档案科室移交给销毁科室时,要对年限、本、册、张数认真核对,履行好各种手续。
(三)财务会计人员岗位变换交接的要求
1.财务室负责人(会计主管)办理交接手续,由校长或分管领导监交,必要时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一般财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财务室负责人(会计主管)监交。
2.交接的内容有:印鉴;现金、支票、存款支付凭证及空白收据等;会计凭证、账簿、报表、预算资料和其他会计档案资料;有关文件规定、规章制度;经办未了事项及其他应交代事项。
3.交接的有关规定:记账人员办理交接时,为了明确责任,在其经管的账簿各账户结出余额,加盖名章,并在“经管人员一览表”上注明移交日期后签名盖章;接替人员也应在“经管人员一览表”上注明接管日期后签名盖章,并在接管的账簿上连续登记,不准另立新账。
4.凡是办理会计交接事宜,都必须填制“会计移交清册”,并作会计档案归档。
第三条 会计档案的调阅
调阅会计档案要在会计档案室查阅,并应履行登记手续。本校人员调阅会计档案要经分管领导同意校长批准。外单位人员调阅会计档案,要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校分管领导同意校长批准,必要时还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借阅时不得私自对档案勾、划、涂改,不得拆散原卷册,更不能抽撤单据。档案原则上不得借出,如需要复制,需经校长批准,但不得拆散原卷册。
第四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所属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二年1月1日起,按国家《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的期限为3年、5年、10年、15年、20年五类,永久保存的有涉及外事的会计凭证、税收、年报等。
第五条 会计档案的销毁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履行以下审批手续。
(一)报批前先由档案管理科室、财务室共同组织鉴定,逐份逐件进行严格审查,提出应销毁或继续保管的处理意见,并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经分管领导和校长共同审查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二)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销毁的会计档案,由校长指派专人,并会同档案管理人员、财会人员、审计人员共同参加监销,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以前,要认真清点核对,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校长。销毁清册作为当年会计档案的其他资料装订立档保存。
(三)对于会计档案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由档案科室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时为止。建设期间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第十四章 会计人员培训
第一条培训目的:为了使财务工作更加规范化和科学化,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财务风险,充分发挥财务的服务和监督职能,为决策者提供有用而可靠的信息。
第二条培训人员:学校所有会计人员;具体培训工作由财务室主任全面负责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 财务室负责人应于每年初根据财务人员实际情况,以提高财务人员实际工作能力为目标起草培训计划,经分管领导批准,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四条 培训方式:
(一)财政局举办的各类授课讲座、推荐材料自学、组织座谈讨论、组织内部培训等。
(二)聘请外部专业人员到学校集中授课。
(三)派出人员到外部学习。外出学习的人员有义务将外出学习的成果向未参训人员传授所学,使大家共同提高。
(四)参加财务审计类各种证书培训考试。
(五)进行岗位带教和轮岗学习。
第五条培训内容:会计培训包括入职培训、岗位技能培训、资格职称证书培训和最新会计制度、最新会计准则、最新财经法规等专业知识培训。
第六条 培训要求
(一)会计培训是财务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每个财务人员都要认真参与,无特殊情况不准请假。
(二)培训时要认真记录笔记,理解掌握培训内容。
(三)每项培训工作完毕,要对培训效果进行验证,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四)财务室鼓励财务人员利用业余时间进行财务、税法等知识的学习,鼓励财务人员参加会计专业职称考试,在考试时间安排、费用方面予以适当安排。
(五)为使新职员了解财务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新职员上岗前必须经过上岗培训。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一条 本规定由机关财负责解释。
第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中若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符,以国家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