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
二、办理依据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办法>的通知》(鲁财教〔2014〕37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有关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办理条件
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在贫困县区的乡镇工作满三年均可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业务。
五、申请材料
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
六、基本流程
(一)县区组织政策宣传;
(二)符合条件的学生向工作所在县区资助中心提出资助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三)由县区审核汇总逐级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审核。
(五)次年,学校根据省资助中心审核通过的名单组织发放。
(六)整个流程执行过程中形成的材料,有关县区资助中心分类归档备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秋季学期上报,次年省拨付资金后发放。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有关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电话咨询:0539-8329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