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年12月29日  浏览次数:

教督〔20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保障《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目标的实现,我部决定建立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制度,开展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的评估认定工作。为此,特制定《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办法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认真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督导评估工作。

从2012年起,请各省(区、市)每年8月31日前,将申请教育部认定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的函、省级对申请认定县(市、区)的评估报告和公众调查结果等材料,一式五份报送国家教育督导团,同时报送电子版。

邮箱地址:ddbzc@moe.edu.cn

附件:1. 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

2.《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有关内容的说明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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