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公众满意度调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年12月29日  浏览次数:

鲁教督﹝2013﹞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教育部印发的《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教督〔2012〕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东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鲁政办发〔2013〕8号)的规定,申报“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的县(市、区),需进行本县域内公众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满意度的调查,其结果作为重要参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对象

本次公众满意度调查对象包括学生家长,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和教师,当地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其中,学生家长比例50%,校长比例5%,教师比例35%,当地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代表比例10%。

问卷调查数量按被评估县(市、区)常住人口1.5‰确定,不低于600人。

二、调查内容

(一)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情况。

(二)县域内义务教育消除择校情况。

(三)县级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努力程度。

(四)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际间办学条件差距。

(五)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际间教师队伍差距。

三、调查流程

调查工作以问卷和实地走访的方式进行。

(一)按照县域常住人口数计算各类别调查对象数量,确定实施问卷调查的场所和具体时间。

(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通知调查对象,并确保都能参加问卷调查。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学校校长、教师问卷专人发放,现场回收;学生家长问卷提前一天发放,由在校学生带给家长填写,第二天回收。请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协助督导组回收问卷。问卷调查统计的有效样卷不低于95%。

(四)问卷全部回收后,采用统计学方法进行分析。问卷总体满意率须达到85%及以上。

山东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2013 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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