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教督﹝2013﹞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教育部印发的《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教督〔2012〕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东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鲁政办发〔2013〕8号)的规定,申报“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的县(市、区),需进行本县域内公众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满意度的调查,其结果作为重要参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对象
本次公众满意度调查对象包括学生家长,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和教师,当地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其中,学生家长比例50%,校长比例5%,教师比例35%,当地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代表比例10%。
问卷调查数量按被评估县(市、区)常住人口1.5‰确定,不低于600人。
二、调查内容
(一)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情况。
(二)县域内义务教育消除择校情况。
(三)县级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努力程度。
(四)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际间办学条件差距。
(五)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际间教师队伍差距。
三、调查流程
调查工作以问卷和实地走访的方式进行。
(一)按照县域常住人口数计算各类别调查对象数量,确定实施问卷调查的场所和具体时间。
(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通知调查对象,并确保都能参加问卷调查。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学校校长、教师问卷专人发放,现场回收;学生家长问卷提前一天发放,由在校学生带给家长填写,第二天回收。请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协助督导组回收问卷。问卷调查统计的有效样卷不低于95%。
(四)问卷全部回收后,采用统计学方法进行分析。问卷总体满意率须达到85%及以上。
山东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2013 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