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指出,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是孩子终身学习和幸福生活的奠基阶段。今年5月20日至6月20日是第十四个全国学前教育宣传月,宣传主题为“学前有法、善育有规”。为深入贯彻落实法律要求,在全社会积极营造尊法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宣传月期间,市教育局特开辟专栏,发布全市各级各类有资质幼儿园的“白名单”,包括园所名称、园所性质、园所类别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针对广大幼儿家长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每天发布学前教育政策“每日一答”;开展省级示范园、省级一类园等优质园展示,包括园所基本情况、教师配备情况、食堂食品情况、安全情况、活动开展情况等内容。
孩子是家庭的希望、国家的未来。让我们园家社共同携手,坚持“给予学前儿童特殊、优先保护”的要求,促进各级各类幼儿园规范办园行为、提升保教质量,推动全市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让每一个孩子都能全面发展、快乐成长。
1.对幼儿园的教职工有什么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幼儿园工作规程》(教育部令第39号)《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幼儿园教职工包括园长、副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炊事员、保安等,其中,园长、副园长应当具备教师资格、大专以上学历,有3年以上幼儿园工作经历,并取得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教师必须取得教师资格证,保育员必须取得保育员证,卫生保健人员应接受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专业知识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炊事员应定期体检并持有有效期内的健康证,保安员应取得保安员证。
根据教育部《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幼儿园教职工与在园幼儿的比例应为1:5至1:7,保教人员(包括专任教师和保育员)与在园幼儿的比例应为1:7至1:9,每班至少配备2名专任教师和1名保育员即“两教一保”。
2.幼儿园有哪些不当办园行为?应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一)组织入园考试或者测试;(二)因管理疏忽或者放任发生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歧视、侮辱、虐待、性侵害等危害学前儿童身心安全的行为;(三)未依法加强安全防范建设、履行安全保障责任,或者未依法履行卫生保健责任;(四)使用未经审定的课程教学类资源;(五)采用小学化的教育方式或者教授小学阶段的课程;(六)开展与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年龄特点不符的活动,或者组织学前儿童参与商业性活动;(七)未按照规定配备幼儿园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八)违反规定收取费用;(九)克扣、挪用学前儿童伙食费。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幼儿园的在园幼儿,应当妥善安置。
3.幼儿教师有哪些不当教育行为?应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二条规定:幼儿园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幼儿园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等有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当事人、幼儿园负责人处分,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禁止其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从事学前教育工作或者举办幼儿园;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格证书:(一)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儿童;(二)歧视、侮辱、虐待、性侵害儿童;(三)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或者危害儿童身心安全,造成不良后果。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